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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取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操作指南申请须知
一、办事项目:
取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包括体外诊断试剂)
 
二、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26号公告《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8号通告《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9号通告《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25号公告《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
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
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申请范围:
l  本市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持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取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
 
四、申请者资格/条件:
l  办理取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事务的人员应当受备案人委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五、办理程序:
1、向备案人注册地所在区(县)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所有准备齐全的取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申报资料,内容包括:
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取消备案号)纸质文档;(点击此处登录行政许可申请信息平台,进行填报和打印)
2)取消备案号情况说明;
3)证明性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备案人委托相关人员办理取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事务的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请携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备案单位留存复印件。
4)符合性声明;(要求详见表格下载页面附件1)
Ø  递交资料中有复印件的,需在复印资料上加盖“内容与原件一致”的章。(或可手写并签字确认)
Ø  递交资料需加盖备案人公章(及骑缝章)。
Ø  按1)-4)的次序将资料装订成册,并制订资料目录(有1、2级标题;以表格形式说明每项的卷和页码)。(要求详见表格下载页面附件2)
2、经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相关产品备案信息在我局政务网站上取消公布。相关取消备案号申报资料存档备查。
 
注:2014年8月1日起,本市各区(县)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由备案人注册地所在区(县)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收并办理。2014年8月1日起开通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网上填报平台,点击此处登录行政许可申请信息平台,进行填报和打印。
全国服务热线:

400-990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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