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子项名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门店)核发
实施主体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4.《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审批条件
1. 企业内应配备具备相应职称、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专职人员;
2.具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及环境;
3.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4.具有对经营产品进行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的能力;
5.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必备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6.应收集并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
7.具体条件可对照《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门店现场验收标准》(试行)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核发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检验、检测、技术审查(需进行现场审查)、补正材料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现场检查——审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广州市商事登记的,无需提供原件,由审查机关网上核验有关信息)
3.申请报告;
4.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拟办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6.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7.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8.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审批收费
无
服务时间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窗口服务时间
受理地点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窗口
联系电话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窗口咨询电话
备注
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按顺序装订成册
下载表格
2. 人员简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