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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申报 化妆品申报注意事项
 

(一)配方成分 
   1、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份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2、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3、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4、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 
   5、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 
   6、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学名(拉丁文); 
   7、配方成份中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附原料的来源、制备工艺及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8、分装组配的产品 (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 
   9、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二)进口产品销售证明文件要求 
   1、每个产品一份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须由文件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产品生产国使(领)馆确认; 
   2、证明文件应载明文件出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证明文件应是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 
   4、证明文件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5、证明文件所载明的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6、证明文件已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7、证明文件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三)进口产品委托书文件要求 
   1、每个产品一份委托书原件; 
   2、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报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 
   3、委托书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4、委托书载明的出具单位应与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完全一致; 
   5、委托书载明的受委托单位应与申报单位完全一致; 
   6、委托书载明的产品名称应与申报产品名称完全一致; 
   7、委托书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每个产品一份委托书原件; 
   8、受委托单位再次委托其它单位申报产品时,应出具产品生产企业的认可文件; 
   9、委托书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四)产品命名要求 
   1、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2)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3)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名称顺序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2、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2)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3)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3、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4、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5、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1)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2)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X代"等; 
   (3)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4)己经批准的药品名; 
   (5)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6、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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