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一)境内体外诊断试剂重新注册申请表
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表内各项。
(二)证明性文件
1.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
2.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1)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
(2)在有效期内。
(四)重新注册产品与原注册产品有无变化的声明,由申请人出具并签章。
(五)注册证有效期内完成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
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3.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六)凡属2007年6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重新注册时还应提交产品说明书和注册产品标准等相关技术资料。
(七)合并变更申请提交的资料:
对于重新注册申请时合并提出变更申请事项的,应予以说明,并按照变更申请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八) 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所提交资料的清单;
(2)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3)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注:
1、上述申报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应当由申请人签章。“签章”是指:生产企业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所盖章必须是生产企业公章,不得使用注册专用章。
2、对于重新注册申请时合并提出变更申请事项的,应予以说明,并按照变更申请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3、合并变更申请时,变更前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提交一份,变更后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提交二份(如涉及),同时需提交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格式应当是WORD文档,并且可编辑、修改。
4、持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16号)格式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的,注册证到期申请重新注册的,或涉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的许可事项变更而申请合并变更的重新注册的,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及注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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