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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经营许可证筹建程序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筹建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程序

办理条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情形;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经营场所、仓库等条件;

3、具有保证所经营医疗器械质量的规章制度;

4、质量管理人员2人。1人为执业药师;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5、具有能够保证医疗器械质量要求的运输装备、仓储设施设备;

6、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的要求。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申办人向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如下纸质材料:

资料编号1、申请材料目录(注明原件、复印件);

资料编号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筹建申请表;

资料编号3、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如原具有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的经营企业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注:如原经营范围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的或新开办的,应申请体外诊断试剂筹建批文,取得体外诊断试剂筹建批件(药品)后,直接申请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核发。

资料编号4、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

资料编号5、拟定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资料编号6、拟主管检验师的身份证复印件、主管检验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具备主管检验师资格的,需提供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由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企业聘书,已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社保证明,聘用前原单位出具不在原单位任职和有关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格证书有效性的文件原件;《主管检验师履历表》;

质量管理人员是关键岗位,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年龄不应超过65周岁。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男:60岁,女:55岁),应提供省级三甲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能满足工作要求。

资料编号7、拟执业药师的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新开办企业需提供执业药师注册预受理单)、企业聘书,已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社保证明,聘用前原单位出具不在原单位任职的相关证明原件;《执业药师履历表》;

资料编号8、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资料编号9、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人员,应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培训证明材料。

资料编号10、专业技术人员(含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聘书;

资料编号11、拟经营场所、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注明面积);如与其它经营范围共有的,请标示出相对独立的区域并标出使用面积。

资料编号12、授权委托书(需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签字或盖章);

资料编号1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资料编号14、质量管理人员无在其它单位兼职行为的自我保证声明(含本人签名);

资料编号1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收费标准

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法定时限

全事项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局办理部分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办理实施机关

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关于做好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调整下放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38号)。

下载材料附件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诊断试剂)筹建程序附件.rar

受理地点

肇庆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

地址:市城东新区信安大道东市财政大楼1层(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西侧)。

咨询电话:0758-2313352

投诉电话:0758-2810251

备注

申请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企业法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一栏填写企业法人单位名称,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

2、自然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一栏填写被委托授权人名字,所有申报材料需被委托授权人签字;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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