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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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 原件:1 材料形式: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 样本 空表 | |
证明性文件 | 原件:1 材料形式: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 ||
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 | 原件:1 材料形式: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 样本 空表 | |
综述资料 | 原件:1 材料形式: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 样本 | |
研究资料 | 原件:1 材料形式: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 样本 | |
生产制造信息 | 原件:1 材料形式: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 样本 | |
临床评价资料 | 原件:1 材料形式:电子化 其他要求 | 企事业单位,申请人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 样本 | |
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 原件:1 材料形式: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 ||
产品技术要求 | 原件:1 材料形式: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 样本 | |
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 原件:1 材料形式:电子化 其他要求 | 企事业单位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 ||
产品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 | 原件:1 材料形式: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 样本 | |
符合性声明 | 原件:1 材料形式: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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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检索审批事项名称“医疗器械注册审批”,选择“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核发”。在线填报申请资料,并上传相关电子文件。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网上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并实施联合奖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可登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首页审批查询栏进行办理进度查询,或登陆网上办事平台查询进度。本事项已推行电子证书,不再另行发放纸质证书,申请人可以自行打证,也可凭数字证书到省局受理大厅自助打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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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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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环节 | 受理 | |
缴费方式 | 银行转账 | |
缴费地点 | 银行、网上 | |
收费项目 | 收费项目名称 | 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费 |
收费主体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收费性质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收费标准 | 首次注册费81800元。 | |
收费依据名称1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收费依据文号1 |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 | |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1 | 第七十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分别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
收费依据名称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收费依据文号2 |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 |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2 |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取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人日费用标准×注册所需人数×注册所需天数。 人日费用标准,按不高于2400元/人·天执行。 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具体人日费用标准及所需人数、天数,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分类确定。其中,人数是指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受理、审评、现场检查等所需的平均工作人员数;天数是指完成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所需的平均工作日数(每个工作日按8小时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取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制定。 | |
收费依据名称3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 |
收费依据文号3 | 粤发改价格函〔2017〕460号 | |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3 | 第三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时,可向申请人收取相应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包括:首次注册费、变更注册费、延续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确定的注册单元计收。 | |
收费依据名称4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 |
收费依据文号4 | 粤发改价格函〔2017〕460号 | |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4 | 附件2 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收费标准 项目分类: 第二类 首次注册费,收费标准:81800元 第二类 变更注册费,收费标准:34200元 第二类 延续注册费,收费标准:34000元 | |
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
收费减免情形 |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条件的注册申请人,经认定属于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53号)规定,申请免收首次注册费。 | |
允许减免依据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7〕460号)第四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条件的注册申请人,经认定属于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53号)规定,申请免收首次注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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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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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国药监函〔2018〕42号 | |
条款号 | 第一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实施日期 | 2018-08-14 | |
条款内容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粤食药监局许〔2018〕77号 | |
条款号 | 附件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实施日期 | 2018-08-20 | |
条款内容 | 三、主要内容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 |
条款号 | 第五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
实施日期 | 2014-10-01 | |
条款内容 |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 |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 |
条款号 | 第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4-06-01 | |
条款内容 |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
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 |
条款号 | 第三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
实施日期 | 2014-10-01 | |
条款内容 |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经过核准的产品技术要求以附件形式发给申请人。对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审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4-06-01 | |
条款内容 | 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 |
设立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 |
条款号 | 第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4-06-01 | |
条款内容 |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 |
名称 | 其他审查方式 |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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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 | 无 | 60(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无 | 40(工作日) |
其他 | 申请人补充资料 | 365(自然日) |
其他 | 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 | 60(工作日) |
实地核查 | 无 | 30(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