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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协作备忘录》签署
3月2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团与广东省政府代表团在香港举行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第二十三次会议。双方围绕“深化粤港各领域务实高效合作,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主题进行深入交流。会后,双方签署了《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协作备忘录》等文件。


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提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更好地满足粤港澳大湾区居民用药用械需求。


为继续在药械各范畴加强协作,粤港澳三地政府药品监管部门签署了《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协作备忘录》,以强化粤港澳大湾区药械监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协作联动机制,提升区域内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能力,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促进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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