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变更。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6 号);
2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6 号)。
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8]409号
三、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四、申报材料
1、《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申请表》可在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gzfda.gov.cn )下载或到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办公中心领取);
2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申请变更时提交复印件,领取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交回原件);
3 、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新的产品标准;
5 、医疗器械说明书;
6 、产品注册标准及说明书的电子文本(Word格式),其内容须与纸质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7 、生产企业关于变更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8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属于企业名称改变的,提交以上第( 1 )、( 2 )、( 3 )、(7)、( 8)项材料,如果涉及标准主体变更的还应提交第( 4 )项材料。
属于产品名称文字性改变,产品型号、规格文字性改变以及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文字性改变的,提交以上第( 1 )、( 2 )、( 4 )、( 5 )、( 6 )、( 7 )、(8)项材料。
属于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改变和生产地址文字性改变的,提交以上第( 1 )、( 2 )、( 3 )、(7 )、(8 )项材料。
五、申报材料要求
1 、申请材料应由企业盖章,采用 A4 规格纸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
2 、医疗器械说明书: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0 号)的要求。
3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4. 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公章或法人签名的《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
六、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点: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
受理地点: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大楼3楼310、311。
电话:38920441 38920444
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00-3:00
七、许可程序
申办人到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办公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 受理 ——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审核材料 ——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 ——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办公中心领取审批结果。
八、许可时限
1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2 、受理程序 5 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3 、告知程序 10 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4 、需要检测、专家评审和听证及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相同,有效期满应当申请重新注册。
十、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方可生产销售该产品。
十一、许可收费
无。
十二、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联系电话: 81743052 )。
投诉: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 817430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