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文字性变更 二、项目内容: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文字性变更 三、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3、《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四、数量:无限制 五、条件: 1、辖区内第一、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注册产品标准发生文字性变更的。 六、申请材料: 资料编号1、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更改单 资料编号2、原注册产品标准; 七、申请材料要求: 1、申报资料应分别按上述要求准备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一式三份; 2、申报资料每项文件的首页右侧贴上提示标签,标签上标示顺序号; 3、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或其他机构提供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报资料中打印或文字填写务必清楚、整洁,避免错别字;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5、凡为复印件的申报资料应清晰,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企业鲜章或由法人代表签名; 6、申报资料中涉及外文资料(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除外)的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 7、每份申报资料封面应加盖企业鲜章或由法人代表签名。 八、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可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http://www.cqda.gov.cn)下载,企业不得擅自设定申请表格的格式。 九、申请受理机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电话:68810536)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十、决定机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一、行政许可程序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纸质申请材料――组织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符合要求的准许变更;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企业补正资料时间除外) 十三、证件及有效期限:自同意更改之日起生效; 十四、法律效力:注册产品按照变更后的注册标准执行。 十五、收费:无 十六、年审或年检:无 十七、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电话:68811126) 投诉: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电话:688106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