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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注销

法定实施机关: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编号: 09-665-11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关闭的;(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或者宣布无效的;(四)不可抗力导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审批范围和条件:

  1.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的经营企业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许可证管理办法》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注销 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申请报告;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企业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份加盖公章,所有申请表格电脑打字填写,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办理流程:

  1、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初审;

  2、药品市场监督处或直属分局(直管企业由直属分局负责)综合审核,符合要求的,呈分管局长审定,局长审批;

  3、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核发送达批件,省局网站公告。

  办理期限:

  法定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所有申请表格均可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

  咨询电话: 027-87253721  027-87253900(直属分局) 027-87253641

  投诉电话: 027-87253808 027-87253889

  受理地点: 武汉市东湖路136号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全国服务热线:

400-990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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